2019-03-22 09:53:50 云南省民族學會31152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統(tǒng)籌和領導,協(xié)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積極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云南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語委)組成人員及工作職責。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成人員
主 任:陳 舜 副省長
副 主 任:蘇永忠 省政府副秘書長
周 榮 省教育廳廳長
執(zhí)行副主任:鄭 毅 省教育廳副廳長
成 員:李聯斌 省委宣傳部巡視員
浦麗合 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副廳長
楊誼群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陳 川 省公安廳警令部主任
熊 梅 省民政廳副廳長
齊金嶺 省司法廳副廳長
楊 昆 省財政廳副廳長
石麗康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王云昌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副廳長
馬德芳 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
余蜀昆 省商務廳副廳長
楊德聰 省文化和旅游廳副廳長
和向群 省衛(wèi)生健康委副主任
楊建宏 省市場監(jiān)管局副巡視員
伍 皓 省廣電局副局長
李正寧 省體育局副局長
楊 李 省扶貧辦副主任
尚建明 省總工會副主席
趙攀峰 團省委副書記
農布央宗 省婦聯副主席
戴 猛 省郵政管理局副局長
柴紅飚 云南日報報業(yè)集團副總編輯
高利生 省殘聯副理事長
張新錦 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丁中濤 云南大學副校長
武友德 云南師范大學副校長
省語委下設辦公室在省教育廳,承擔省語委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廳語言文字管理處處長李舜擔任。省語委成員如有變動,由成員單位相應崗位職責人員自行遞補,報省語委辦公室備案,不再另行發(fā)文。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由有關處室負責同志擔任。
二、主要職能
組織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范標準;編制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法規(guī)、標準及管理辦法;協(xié)調、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使用;制定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規(guī)劃并指導實施;督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行業(yè)履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職責,協(xié)調指導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guī)范化、標準化工作;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推進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管理和監(jiān)督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完成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工作規(guī)則和要求
(一)工作規(guī)則。省語委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召集。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提出召開會議建議。研究審議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或專家參加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要求參加會議,認真落實會議議定事項;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省語委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加強對會議議定事項的督促落實。
(二)工作要求。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積極開展工作,推進本系統(tǒng)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省直有關部門以及各州、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要求,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履行管理和監(jiān)督本地本部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職責,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給予必要經費投入和人員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