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3-11-161253
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云南省民政廳 2023-11-16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充分發(fā)揮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指揮棒”作用,引領推動我省社會組織高質量發(fā)展,省民政廳對《云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云民民〔2011〕29號)進行了修訂,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先后征求了省財政廳等18個省級部門意見和16個州(市)民政部門的意見。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現(xiàn)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30日,請社會各界踴躍建言獻策,若有意見請反饋至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建議社會公眾在提交意見建議時留下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lián)系。
聯(lián)系電話:0871—65731321、65731040(傳真)
電子郵箱:ynsmztsgj@163.com
通信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號云南省民政廳
郵政編碼:650224
附件:云南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民政廳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云南省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社會組織運行狀況,規(guī)范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助力鄉(xiāng)村振興、穩(wěn)崗就業(yè)、基層社會治理等工作中發(fā)揮“四個服務”作用,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創(chuàng)新力和影響力,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高質量發(fā)展,助力譜寫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云南篇章,根據(jù)《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民政部關于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民發(fā)〔2015〕89號)和《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guī)定》(民發(fā)〔2021〕96號)等法規(guī)政策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云南省內(nèi)依法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是指云南省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jiān)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fā)展,依照規(guī)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評估機構根據(jù)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一定時段的運行狀況進行客觀、全面、準確、公正的評估,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動態(tài)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權限,負責本級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的領導,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滿分基礎分為1000分,同時可結合社會組織參與鄉(xiāng)村振興、助力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等工作情況適當設立一定加分項,但加分項原則上不超過100分,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
5A級(AAAAA):900分(含)以上;
4A級(AAAA):800分(含)—899分(含);
3A級(AAA):700分(含)—799分(含);
2A級(AA):600分(含)—699分(含);
1A級(A):500分(含)—599分(含)。
第七條 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可評定3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評定的3A級社會組織名單報州(市)民政局備案。
各州(市)民政部門可評定4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評定的4A級社會組織名單報省民政廳備案。
省民政廳可評定5A級(含)以下評估等級,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評定的5A級社會組織名單報民政部備案。
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申報4A等級的,由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核后,于每年3月1日前報州(市)民政部門進行等級評估。各州(市)、縣(市、區(qū))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申報5A等級的,由各州(市)民政部門統(tǒng)一審核后,于每年4月1日報省民政廳進行等級評估。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nèi)容
第八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成立登記滿2年,未參加過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或參加過上年度等級評估無評估等級的;
(二)評估等級在有效期內(nèi),獲得評估等級滿2年,申報更高評估等級的;
(三)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第九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未按規(guī)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報告義務的;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xù)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部門有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
(四)被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正在被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diào)查的;
(六)慈善組織年報連續(xù)兩年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十條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應當反映社會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參與經(jīng)濟建設、社會事業(yè)、基層治理,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yè)等方面的情況。
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社會組織實行分類評估。等級評估內(nèi)容包括黨建工作、基礎條件、內(nèi)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分為五級指標。
評估指標修訂由本級評估委員會討論決定。各州(市)民政部門,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對各類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內(nèi)容進行適當調(diào)整。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社會組織評估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復核委員會”)和社會組織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臁保?,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并負責對本級評估委員會、復核委員會、專家?guī)旌偷谌皆u估機構的組織協(xié)調(diào)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復核委員會委員和專家?guī)煊上鄳块T、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人大、政協(xié)的有關專業(yè)人士和資深黨建工作者等相關人員組成。
評估委員、復核委員由單位推薦,民政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領導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負責指導制定評估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專家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作出評估等級結論并公示結果。
評估委員會由7至2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評估委員會可以下設辦公室或者委托社會機構(以下簡稱“評估辦公室”),負責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成員由登記管理機關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相關業(yè)務人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十四條 復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復核和對舉報的裁定工作。復核委員會作出的復核決定和裁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復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十五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優(yōu)秀的職業(yè)道德品質;
(二)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三)在所從事的專業(yè)領域具有突出業(yè)績、有一定理論研究水平和較為豐富實踐經(jīng)驗;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信用良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和愿意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提供相關的專業(yè)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并簽訂委托合同服務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初評工作,包括制定等級評估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專家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將初評意見報送評估委員會,協(xié)助制作和發(fā)放證書和牌匾,并按檔案管理要求制作評估材料檔案,并移交登記管理機構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nèi)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jiān)督制度;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
(四)有相對穩(wěn)定的專業(yè)評估隊伍,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
(五)有良好的信譽度和公信力,且具備開展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培訓、孵化、督導、監(jiān)管等承接能力。
第十七條 評估專家可以采取單位推薦、專家推薦、個人自薦、公開征集等方式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也可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從專家?guī)祀S機抽取專家組成,負責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評估意見。
(一)評估專家組成員一般由5人(含)以上組成,具體設置根據(jù)評估對象數(shù)量設定,推選組長1名,負責評估過程的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匯總工作。
(二)評估專家組成員應認真學習評估指標體系,掌握評估標準;在評估過程中,服從工作安排,提出評估意見,客觀公正評價,積極完成任務。
(三)評估專家組分工對評估事項進行全面審查,經(jīng)集體討論后提出初步評估意見,所形成的實地考察評分表應當由全體成員審閱并簽名確認,評估報告應當由組長征求全體組員意見后簽名確認,如有分歧意見需詳細說明。
(四)評估事項完成后,評估專家組將評估報告及有關材料全部移交第三方評估機構存檔。
第十八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遵守評估工作紀律,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機密、個人隱私,以及參評社會組織其他信息嚴格保密。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接受參評社會組織或者有關人員宴請、饋贈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取消其委員或者專家資格。評估專家成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接受評估機構委托服務所支付的合法勞務報酬。
第四章 程序與方法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fā)布評估通知或公告;
(二)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自檢自評,并按照要求向評估辦公室提交評估申請;
(三)評估辦公室審核社會組織參評資格;
(四)第三方評估機構組建評估專家組實施初評工作,提出初步評估意見提交評估委員會審議;
(五)評估委員會召開會議,終審初評意見、確定評估等級,并向社會公示。
會議出席委員人數(shù)應當占全體委員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會議采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評估結論應當經(jīng)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
評估委員會可以視情況組織評估委員到經(jīng)評估專家組初評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復查。
(六)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評估等級、發(fā)布公告,并向獲得3A(含)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fā)證書和牌匾,向獲得1A、2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fā)證書。
第二十條 評估委員會組建評估專家組,對獲得評估資格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評估。實地評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談問詢。了解參評社會組織工作開展情況。
(二)查閱文件。對參評社會組織有關會議紀要、文件資料、財務憑證、業(yè)務活動資料等進行查閱核實。
(三)個別訪談。通過與參評社會組織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黨組織負責人、黨員和群眾,社會組織負責人、財務人員等談話,了解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評估期間,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回避與復核
第二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系的。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nèi)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二十四條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后,報復核委員會進行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實。
第二十五條 復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復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復核材料,并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復核結果須經(jīng)全體委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復核委員會的復核決定,應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參評社會組織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辦公室舉報。評估辦公室受理舉報后,應當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復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并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六章 評估等級管理
第二十八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該社會組織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未在有效期內(nèi)的評估等級牌匾,由各有關社會組織自行拆除或上交登記管理機關,不作為社會組織任何信譽證明。
第二十九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對5年內(nèi)獲得3A(含)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nèi),可按規(guī)定申請稅收優(yōu)惠資格、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獲得資助或獎勵。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所需經(jīng)費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申請重新評估,新的評估等級確定后,社會組織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nèi)將原評估等級牌匾和證書交回評估辦公室,換發(fā)新的牌匾和證書。
未申請參加等級評估或者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后未再申請參加等級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第三十一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工作相關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
(二)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連續(xù)2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參加年度檢查的;
(五)在年度抽查中,發(fā)現(xiàn)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
(六)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七)受到相關政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的;
(八)慈善組織連續(xù)兩年年報不符合規(guī)定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nèi)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nèi)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本級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換發(fā)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不退回(換)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指標由省民政廳根據(jù)相關要求制定,評估等級證書、牌匾式樣按照民政部統(tǒng)一要求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作。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公布的《云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云民民〔2011〕29號)同時廢止。
文章來源:https://www.yn.gov.cn/hdjl/yjzh/202311/t20231121_289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