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8-10-09云南省民族學會31425
《云南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28日
云南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1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省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撐全省科技創(chuàng)新、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國家安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科學數據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fā)等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觀測監(jiān)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第三條 政府預算資金支持開展的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我省境內從事科學數據相關活動,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科學數據管理工作實行全省統(tǒng)籌、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制度,構建由不同部門、不同學科領域科學數據組成的全省科學數據管理共享服務系統(tǒng)。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全省科學數據的宏觀管理與綜合協(xié)調,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組織起草制定省科學數據管理相關政策和標準規(guī)范;
(二)協(xié)調推進全省科學數據規(guī)范管理、開放共享及扶持監(jiān)督工作;
(三)統(tǒng)籌推進省科學數據中心的建設和發(fā)展;
(四)負責推進省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的建設和運行。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以下統(tǒng)稱主管部門)在科學數據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門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強和規(guī)范科學數據管理;
(二)根據部門職能分工,規(guī)劃建設科學數據庫,視需要和條件建設部門數據中心,為數據庫(中心)提供相關條件保障,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部門主管的科技計劃(專項)項目,在項目管理中明確對科學數據管理的相關要求;
(四)組織編制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指導所屬法人單位及時將有關目錄和數據匯交到相關科學數據中心,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第七條 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yè)等法人單位(以下統(tǒng)稱法人單位)是科學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科學數據相關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關標準規(guī)范,組織開展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審核匯交和長期保存等工作,確保數據質量;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學數據管理系統(tǒng),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并及時更新,積極開展科學數據共享服務;
(五)保障本單位科學數據管理所需軟硬件設施、資金和人員。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有條件的法人單位建設省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協(xié)助開展我省科學數據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協(xié)助起草制定我省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格式以及科學數據標準規(guī)范;受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指導主管部門科學數據庫(中心)建設,指導和督促科學數據中心做好科學數據管理和共享工作。
第九條 科學數據中心是促進科學數據開放共享的重要載體,由主管部門委托有條件的法人單位建立,主要包括省科學數據中心和由部門、法人單位建設的科學數據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全省相關領域科學數據的整合匯交工作;
(二)負責科學數據的分級分類、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學數據安全,依法依規(guī)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四)在省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的指導下,將數據通過省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開放共享;
(五)開展省內外科學數據方面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在條件好、資源優(yōu)勢明顯的科學數據中心基礎上,圍繞我省重點產業(yè)、重要領域及重點學科建設發(fā)展需求,布局建設省科學數據中心。
第三章 數據采集、匯交與保存
第十一條 引導和鼓勵科學數據中心、法人單位等在科學數據管理中使用區(qū)塊鏈等新技術。以區(qū)塊鏈技術進行數據采集、交匯和共享,使數據不可篡改、不可撤銷,實現科學數據的安全管理。
對有條件的科學數據中心,在建設中有計劃地部署區(qū)塊鏈數據采集與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技術流程和標準,以區(qū)塊鏈技術建設形成分布式、多元化的科學數據中心。
第十二條 法人單位及科學數據生產者要按照我省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格式以及科學數據標準規(guī)范組織開展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數據庫或數據集。
第十三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的各類科技計劃(專項)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先匯交科學數據至對應的科學數據中心,再驗收科技計劃(專項)項目。項目驗收后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進行匯交。
第十四條 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撰寫并在發(fā)表論文時需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fā)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學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匯交。
鼓勵社會資金資助或自有資金投入形成的其他科學數據向相關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十六條 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人才隊伍建設,安排專人負責科學數據工作,在崗位設置、績效收入、職稱評定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
第四章 數據共享與利用
第十七條 鼓勵科學數據中心和法人單位創(chuàng)新利益共享機制,通過市場化運營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tài)、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省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統(tǒng)籌,科學數據中心配合,通過省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開放共享科學數據,同時暢通科學數據軍民共享渠道。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鼓勵法人單位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yè)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出版和傳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員整理發(fā)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一條 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在論文發(fā)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二條 對于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huán)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非營利原則制定合理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jiān)督。
對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當事人雙方應以市場化方式,共同協(xié)商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價格,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特殊規(guī)定的,遵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 扶持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對省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科學數據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給予一定經費補助。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法人單位、科學數據中心及科學數據使用者科學數據管理有關工作進行監(jiān)督。對有關違規(guī)行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法人單位、省科學數據網絡管理平臺、科學數據中心、科學數據使用者及其他有關單位,在科學數據管理工作中均應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對涉密科學數據的規(guī)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在科學數據管理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