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0 09:11:20 云南省民族學會29624
發(fā)改價格〔2015〕121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職業(yè)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2〕328號)印發(fā)以來,職業(yè)資格考試(含職業(yè)技能鑒定,下同)收費標準決策效率和透明度得到提高。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促進考試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改革全國性職業(yè)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全國性職業(yè)資格考試,是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設置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相關考試收費項目經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批準設立并按照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的職業(yè)資格考試。
二、考試收費分為考務費和考試費。中央考試單位聯合省級考試單位組織實施考試的,考務費由負責考務工作的中央考試單位向省級考試單位收取,用于補償中央考試單位考務成本支出;考試費由省級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繳考務費和補償省級考試單位組織考試所產生的成本。中央考試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考試的,由中央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考試費。
三、中央考試單位收取的考務費標準或考試費標準,均不再報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改由中央考試單位在考務費標準上限(詳見附件)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考務費標準。中央考試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考試的,按成本補償原則確定考試費標準,并且除實踐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務費標準之外加收的考試費標準不得超過50元。
四、中央考試單位對考務費、考試費標準的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少于2年。
五、考試人數較少或考務成本較高的特殊考試,考務費標準可不受標準上限限制,由中央考試單位按成本補償原則并考慮考生承受能力確定。具體包括:考試人數連續(xù)3年不足1000人的;單科考試時間5小時(含)以上的;考試內容需要錄制視頻、音頻資料,投入成本較高的等。
六、確定考務費標準上限適用的考試人數按下列方式確定:1年1次的考試,考試人數按前3個年度考試人數的平均數確定,不足3個年度的按實際年度平均數確定;1年多次的考試,考試人數按前6次考試人數的平均數確定,不足6次的按實際總次數平均數確定;對于隨到隨考的預約型考試,考試人數按前12個月月度平均數確定;新設立的考試收費項目,考試人數按2萬人確定。
七、中央考試單位制定的考務費、考試費標準,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告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
八、各考試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如實核算考試人數、考務考試成本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九、上述規(guī)定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fā)的發(fā)改價格〔2012〕328號文件同時廢止。
發(fā)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