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9 11:18:01 云南省民族學會23951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為貫徹落實《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令第624號)要求,建設一支高水平、專業(yè)化、適應教育督導工作新形勢的督學隊伍,特制定《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教 育 部
2016年7月29日
督 學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業(yè)科學發(fā)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對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學實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并頒發(fā)聘書和督學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應配齊督學,建立督學動態(tài)更替和補充機制。國家督學數量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確定。省級、市級、縣級督學數量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區(qū)域內督導工作需要確定。
第六條 督學除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的任職條件外,還應適應改革發(fā)展和教育督導工作需要,達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能夠深入一線、深入學校、深入師生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導業(yè)務,掌握必要的檢查指導、評估驗收以及監(jiān)測方面專業(yè)知識和技術。
(三)能夠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時間。
第七條 聘任程序:
(一)推薦:相關單位按要求向聘任單位推薦參聘人員。
(二)審核:聘任單位對參聘人員按程序進行審查、遴選。
(三)公示:聘任單位將擬聘督學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單位向督學頒發(fā)聘書,聘任結果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xù)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第三章 責 權
第九條 督學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guī)定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第十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fā)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
(五)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查。
(二)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為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
第四章 監(jiān) 管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guī)定情況。
(二)督導報告撰寫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情況。
(三)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
(四)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督學進行登記管理,動態(tài)掌握督學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督學與被督導對象的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督學應主動公開聯(lián)系方式和督導事項等,方便社會了解督導工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受理對督學不當行為的舉報,經查實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對督學違法違規(guī)等受到處分的,及時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第五章 培 訓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
第二十一條 督學培訓可采取集中培訓、網絡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督學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積應不少于40學時。
第二十二條 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規(guī)章、制度和相關文件。
(二)教育學、心理學、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應急處理與安全防范等相關理論和知識。
(三)評估與監(jiān)測理論、問卷與量表等工具開發(fā)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應用。
(四)督導實施、督導規(guī)程和報告撰寫等業(yè)務知識。
(五)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
(六)教育督導實踐案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qū)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建立本級督學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和時間等情況進行記錄備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條 督學考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實施督導、督導報告、督促整改、任務完成和工作總結等情況。
(二)參加培訓情況。包括參加集中培訓和自主學習等情況。
(三)廉潔自律情況。包括遵守廉政規(guī)定、遵守工作紀律和工作作風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并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考核標準,采取個人自評和督導部門考核相結合方式對督學進行考核,對考核優(yōu)秀的督學按相應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后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并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yǎng)、聘任、續(xù)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導機構給予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平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 督學不能正常履行職責須書面請辭,聘任單位于30日內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地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本地督學管理辦法,并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