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2 09:58:09 云南省民族學會136934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交通運輸部
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投資補助項目
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交規(guī)劃發(fā)〔2016〕5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現將《交通運輸部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投資補助項目管理辦法(暫行)》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
2016年4月2日
交通運輸部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
投資補助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完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支持和推進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投資補助項目的管理,提高投資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創(chuàng)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4〕60號)、《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4〕654號)和國家促進物流業(yè)發(fā)展的相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是指在綜合運輸網絡特定節(jié)點上,以倉儲、分撥、配載、配送、信息服務、多式聯(lián)運、中轉換裝等貨運服務功能為主體的物流園區(q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交通運輸部利用車購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項目的投資補助。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tǒng)籌安排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投資補助項目。
第二章 投資補助范圍
第五條 申請投資補助的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須具有較強的公共服務屬性,由獨立項目法人單位開發(fā)建設,為眾多物流企業(yè)和社會公眾(組織)提供綜合性、現代化的物流服務,能實現大批量貨物轉換和不同運輸形式的有效銜接。
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項目應符合國家、區(qū)域相關產業(yè)政策,有利于提升綜合交通運輸和物流業(yè)發(fā)展的質量效益,并對區(qū)域經濟發(fā)展有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六條 投資補助資金應用于與物流活動直接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倉儲設施、公共停車場、公共堆場;
(二)聯(lián)運換裝作業(yè)設施設備;
(三)物流信息系統(tǒng)。
第三章 審核程序和資金安排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應制定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建設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原則、目標、支持重點、投資政策等主要內容,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
第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在項目合法開工后,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投資補助申請。
第九條 申請投資補助的項目法人單位應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以下簡稱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詳見附件1):
(一)項目法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三)項目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四)項目類型和主要功能、建設方案、建設工期和進度、投資估算和籌資方案、預期績效目標等基本情況;
(五)物流信息系統(tǒng)以及基于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臺的物流園區(qū)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應用的實施方案;
(六)投資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實行審批管理的投資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實行核準管理的投資項目提供申請報告核準文件,實行備案管理的投資項目提供備案意見;
(二)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滿足項目申報最低用地規(guī)模的土地權屬關系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筑施工許可證;
(五)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六)節(jié)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jié)能審查意見;
(七)地市級及以上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相關規(guī)劃的確認函;
(八)項目法人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對資金申請報告真實性負責的聲明(詳見附件2);
(九)項目法人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對項目主體功能10年內保持不變的承諾函(詳見附件3);
(十)項目法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進行嚴格審核。審核重點包括:
(一)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劃及技術和服務功能要求(詳見附件4);
(二)所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齊備、有效;
(三)項目建設進度是否達到50%的要求(詳見附件4)。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將符合條件的資金申請報告連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交通運輸部。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負責。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應對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進行復核,必要時可委托技術咨詢機構進行技術咨詢。
對通過復核的項目,經公示后,交通運輸部出具安排投資補助資金的函,并按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分年度安排投資補助資金。
對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車購稅資金支持的項目,交通運輸部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使用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申報時確定的有關技術標準和功能進行建設。
項目法人單位應保證投資補助資金按規(guī)定使用,并定期、如實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進度、投資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及運營基本情況。
如項目建設內容和運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項目法人單位應及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和原因。
第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跟蹤檢查,并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車輛購置稅交通運輸重點項目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交財審發(fā)〔2015〕203號)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本區(qū)域內投資補助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將相關情況按年度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應適時對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投資補助政策、建設方案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投資補助政策、建設方案進行優(yōu)化調整。
第十六條 使用投資補助資金項目的資金管理,按照財政等部門的有關資金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公眾監(jiān)督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獲得投資補助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保密事項的項目除外。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對投資補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不定期重點抽查,對因故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項目,交通運輸部商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約定相應扣減或收回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令第427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對使用投資補助資金的建設內容或標準進行重大調整,導致項目不再滿足主要技術和服務功能要求的(詳見附件4)。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5月1日為止。
附件:1.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內容要求
2.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3.對項目物流服務功能的承諾
4.申報項目主要技術和服務功能要求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