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5 09:53:06 云南省民族學會283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 56 號
《民政部關于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guī)定〉的決定》已經(jīng)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立國
2015年10月29日
民政部關于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
管理機構暫行規(guī)定》的決定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我部對部分部門規(guī)章進行了清理。現(xiàn)決定對《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guī)定》(民發(fā)〔1999〕50號)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